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如何區(qū)別公務員法中的處分與政務處分?
處分與政務處分二者僅有兩字之差,它們都是對職務違法行為的一種懲罰措施,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而且它們的處分種類一樣,都是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與開除。那么二者究竟有什么區(qū)別呢?今天政華公考帶大家一起來找一找處分與政務處分的不同點。
一、二者的依據(jù)不同
處分作出的主要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而政務處分作出的主要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二、對象不同
(一)處分的對象是公務員,即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二)政務處分的對象是公職人員,范圍更廣,包含:
(1)公務員及參公管理人員;
(2)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yī)療衛(wèi)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如村委會主任;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三、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處分的決定機關是公務員的任免機關、單位;而政務處分的決定機關為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
四、救濟途徑不同
(一)對被處分事項不服的,公務員可以依法提出復核、申訴。即:
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內向處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亦可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處分之日起30內直接提出申訴:
(二)對政務處分不服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提出復審、復核。即:
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jiān)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申請復核。
那么,如果公職人員出現(xiàn)了職務違法行為,能否對其同時給予處分與政務處分呢?答案是否定的。對公職人員的同一職務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契合了“一事不二罰”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