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部門負責人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區(qū)分、如何規(guī)范使用法條的條、款、項、目
辦案部門負責人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區(qū)分
行政領域
辦案部門負責人
①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
②適用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可以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③書面?zhèn)鲉竞蛷娭苽鲉镜膶徟?/span>
④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鑒定的;
⑤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等。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①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實施約束措施;
②檢查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
③重新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不予重新鑒定的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④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采取凍結措施;
⑤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違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⑥外國籍當事人為自己聘請翻譯等;
⑦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⑧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注意:
①對吸毒人員的強制檢測,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②行政案件領域的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yè)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因此在閱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時,所稱的公安機關包括派出所但僅限于行政領域。
刑事領域
辦案部門負責人
①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
②被監(jiān)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離開住所、要求會見或通信的;
③調查核實;
④傳喚及傳喚時間延長至24小時的審批權;
⑤開具詢問通知書;
⑥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檢查、提取、采集的批準;
⑦扣押(一般情形);現(xiàn)勘、搜查中扣押(現(xiàn)場指揮人員);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①偵查員、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
②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審批權以及會見攜帶翻譯的審批權;
③偵查階段依法排除證據;
④強制措施:拘傳及拘傳延長至24小時的批準權;取保候審決定以及解除的審批權、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審批權以及對保證人的罰款審批權;監(jiān)視居住決定權、解除監(jiān)視居??;刑事拘留、解除刑事拘留(呈請釋放報告)、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長(呈請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身份不明者拘留期限的計算;提請批準逮捕、不批準的復議和復核、逮捕證的簽發(fā)、不應逮捕的釋放、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的審批、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⑤寄押;
⑥移送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撤銷案件及終止偵查;
⑦偵查措施:尸體解剖;偵查實驗;搜查;扣押(價值較高或者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查封(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扣押、解除扣押郵件、電子郵件、電報;變賣、拍賣;凍結;返還被害人財產及孳息;查詢、凍結;申請出售或者變現(xiàn)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額等財產;鑒定、重新鑒定、補充鑒定;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控制下交付;通緝令;發(fā)布懸賞通告;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對檢察院不起訴的復議和復核;
⑧特別程序:附條件不起訴的書面意見及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復議、復核;刑事和解的適用、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強制醫(yī)療意見書、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注意:
在刑事領域,一般都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才能實施,具體來說,主要在刑事強制措施的采取、立案權、大部分偵查措施、特別程序均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①收取保保證金5萬元以上的;
②續(xù)凍財產(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等);
③技術偵查;
④減刑、假釋(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省級公安以上機關負責人
⑤凍結上市公司股權;
⑥邊控措施(省級以上公安機關)。
注意:
①必須經過設區(qū)的市一級及省級公安負責人批準事項較少,務必記住,特別是凍結上市公司股權;
②一般縣一級能批準的,市一級、省一級均能批準。
如何規(guī)范使用法條的條、款、項、目
一、法律條文中條款項的含義及引用要求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般由編、章、節(jié)、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jié)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jié)。因此,弄懂法律規(guī)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zhí)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guī)范的條、款、項、目,對于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提高執(zhí)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1、“條”的含義
法律規(guī)范的“條”,是組成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guī)范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關于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
2、“款”的含義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翱睢钡谋憩F(xiàn)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款”的適用??钜话憧梢元毩⑦m用。關于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3、“項”的含義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xiàn)。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
(1)引用某項時,該項的序號不加括號,表述為:“第×項”,不表述為:“第(×)項”。
(2)引用某條的某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或者“第×條第×款第×項”。
(3)引用兩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
(4)引用三項以上的,對連續(xù)的項表述為:“第×條第×項至×項”;對不連續(xù)的項,列出具體各項的序號,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和第×項”。
4、“目”的含義
“目”隸屬于項,是法律規(guī)范中最小的單位。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號,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并在阿拉伯數字后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注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
“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
二、法條引用的基本要求
1、多項依據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行政執(zhí)法文書應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作為依據。引用時應準確完整寫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二)并列引用順序并列引用多個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再如《行政許可法》《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guī)定》。
2、修訂條文的引用
目前,現(xiàn)行《藥品管理法》歷經多次修訂和修正。1984年9月20日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訂,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訂。
現(xiàn)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通過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訂通過,2017年5月4日再次修訂。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wèi)生部令第3號發(fā)布,根據2019年3月18日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另外,2020年1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草案)》,目前尚未公布施行。
在歷次修訂的法律法規(guī)版本,如何引用?
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分別表述。監(jiān)管執(zhí)法文書引用修訂的條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表述:
(一)如有關條文在修訂的《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施行后未經修正,或者經過修正,但引用的是現(xiàn)行有效條文,表述為“《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條”。
(二)如有關條文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89年通過的《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條”。
(三)有關條文經兩次以上修正,引用經修正、且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條”,也可以簡化為“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