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結婚的條件和婚姻的效力
婚姻非常神圣,是感情升華的結果,是兩個人決定攜手共度、決定聯(lián)盟、共同承擔生活的一種承諾。作為社會生活的常見內容,在考試中也經常出現對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內容的考查。
一、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實質條件
1.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應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律規(guī)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與何時結婚的權利。
3.應當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我國禁止同性結婚。
4.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禁止直系血親之間和三代以內的旁系之間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以上四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二)結婚的形式條件
結婚登記是我國自然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定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一)無效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達到法定婚齡。
(二)可撤銷的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撤銷權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在一年內,需注意不同的起算點,而非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就開始計算。
【例題】(多選)下列選項中,會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
A.重婚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C.未達到法定婚齡
D.受他人脅迫結婚
【答案】ABC【解析】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到法定婚齡。D選項錯誤,受他人脅迫結婚屬于可撤銷的婚姻。故本題選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