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聯(lián)考:關于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訴訟,復議、復核、刑法解釋、剝奪政治權利的知識點
什么是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行政相對人違法的基礎上,依照行政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原則和具體方法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行政處罰,將行政法律規(guī)范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的一種行政執(zhí)法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實際上是解決行政處罰的具體運用問題,它包括了對于行政違法行為認定、評價以及運用法律進行處罰的具體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要研究行政相對人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違法行為是否具備了法律規(guī)定的主客觀要件;另一方面則是要研究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主客觀狀態(tài)。只有對行政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客觀、全面地分析,同時正確。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才能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做到客觀、公正,也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行政處罰法是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的行政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并應當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處罰法一方面規(guī)定了什么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同時還規(guī)定了如何認定行政違法行為,如何適用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適用問題應當說是行政處罰法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是因為,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法律制裁手段,普遍適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正是由于受行政處罰法約束的行政相對人范圍相當廣泛,實施行政處罰在許多情況下又是部分剝奪了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權或者是限制了違法行為人的人身權。因此,行政處罰適用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關系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準確性,直接影響著行政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
為此行政處罰法設專章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并從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適用行政處罰和適用刑罰的關系以及行政處罰的時效等幾個方面具體地作出了規(guī)定。
還有一點需要提出的是,行政處罰的適用活動,從廣義上講是指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將行政法律規(guī)范中關于行政處罰的抽象規(guī)定具體運用于行政違法者的全過程。它應包括四個階段:
第一是行政處罰適用的預備階段,即確認行為人是否違法,是否需要依法給以行政處罰;
第二是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段,即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jié)以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裁量對該違法行為給以何種形式以及何種程度的處罰;
第三是行政處罰的決定階段;
第四是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階段。
這里所講成行政處罰的適用是狹義的適用,主要是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入手,重點對行政處罰如何確定行為人違法以及對違法者裁量何種行政處罰作些介紹,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zhí)行問題,不包括在狹義的適用中。
行政復議、訴訟,復議、復核傻傻分不清的,你們要的總結來啦!
要分清楚行政復議、行政復核、復議、復核、申訴這些知識點,本來是不需要區(qū)分的,但是這些公安聯(lián)考都有可能考查,很多人容易混淆,所以還是有必要區(qū)分一下。
區(qū)分這些概念,首先要分清運用的領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適用的領域在行政領域,就是在治安行政職權時運用到的。復議復核主要運用于刑事領域,所以做題遇到,怕混淆的,先看看題干給定的案件性質,混淆的可能性不大的。
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知識點較多,但是考試考查的比較淺,所以目前只需要掌握復議機關的確定即可。復議機關的確定,最復雜的就是派出所的,其他的都比較簡單。
首先,談談一般的,公安機關屬于雙重領導體制,所以復議機關有兩個,一個是同級政府,一個是上級公安機關。
其次,說兩個特殊的,①公安部的復議,因為復議找不到國務院,所以對公安部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找公安部。②交警隊的,因為交警具有獨立的處罰權,可以獨立對外做處罰決定書,所以交警隊的復議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說對交警五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那么就可以找市交警支隊進行復議。
最后,談派出所的,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了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權力,所以對派出所作出警告或者罰款處罰的,復議機關找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或者區(qū)政府(縣政府),派出所越權作出其他決定的,視為公安分局(縣公安局)作出的決定,復議機關找區(qū)政府(縣政府)或者市公安局。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俗稱“民告官”的制度。
行政訴訟在考試中考查得不多,往往結合行政復議法進行考查,曾經考查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和管轄,在復習過程中,還需要明確以下一些知識點。
第一,公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申請行政訴訟,二者是選擇關系。(復議前置情況暫時不需要掌握)
第二,被告的確定??捶梢?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后,期限和管轄的問題。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管轄一般為公安機關作出的都是基層人民法院。
三、復議復核
以下幾種情形都是先復議再復核,復議找同級,復核找上級,一定注意是刑事領域。
①取保候審中保證人對罰款不服;
②取保候審中被取保候審人對沒收保證金不服;
③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
④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不服;
⑤公安機關對檢察院在立案監(jiān)督中通知其撤銷案件不服。
刑法解釋: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有啥區(qū)別?
刑法的解釋,最近比較多的同學問。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方法,分為以下幾種解釋,今天重點來看一下論理解釋(見下表)
一、擴大解釋
擴大解釋是根據(jù)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例如,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18號1998年8月7日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二、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行為之外的事項,比照最相類似的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作超出該規(guī)定含義范圍而推論適用的解釋。例如:是指對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行為之外的事項,比照最相類似的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作超出該規(guī)定含義范圍而推論適用的解釋。
通過上述的概念,我們發(fā)現(xiàn)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都是做出超過刑法條文字面意思的解釋。那么,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有什么區(qū)別呢?
其一,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并未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而是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是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
其二,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于刑法規(guī)范本身,仍然是對規(guī)范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于刑法規(guī)范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
其三,從與立法者的意思的關系上說,擴大解釋,是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確化;類推解釋,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張解釋者自己所設定的原理。
其四,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沒有超出公民預測可能性的范圍;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預測可能性的范圍。
三、縮小解釋
又叫限縮解釋,是根據(jù)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于字面意思的解釋。如198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查處破壞郵電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指出:“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郵件中竊取財物,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边@里用了“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來限制對刑法上述條款的適用。
四、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guī)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guī)范目的、事物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括在該規(guī)范適用范圍內的解釋(入罪時舉輕以明重,出罪時舉重以明輕,簡單的講,就是要定罪的時候,輕的行為都定罪了,重的更要定罪;沒有罪的時候,重的行為都沒有罪,輕的行為更沒有罪了)。如刑法第210條規(guī)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那么,因偷稅被給予三次、四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認為更應構成偷稅罪,這就屬于當然解釋。
五、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lián)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比如根據(jù)某一法律條文在編、章節(jié)條款、項中的前后關聯(lián)位置,或與相關法律條文的聯(lián)系,閘明其意旨。
公安聯(lián)考中,剝奪政治權利會怎么考?
一、剝奪政治權利適用范圍
1.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應當剝奪)
2.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剝奪)
3.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剝奪)
4.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剝奪)
注意1、2項屬于應當剝奪的情形,已經是必須附加剝奪。3、4項屬于可以剝奪情形。再注意如果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那么當然可以行使政治權利
二、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注意第三項只要是國家機關職務都不能擔任,第四項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普通職務是可以擔任的。
三、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及起算
①獨立適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獨立適用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剝奪政治權利從拘役、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②被判處管制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期限相同,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
③無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④無期、死刑減為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改為3-10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四、剝奪政治權利由哪個機關執(zhí)行
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刑罰還有拘役、有期徒刑剩余刑期3個月以下的,驅逐出境。
五、考試怎么考
考試除了直接考查上述知識點之外,一般還會結合憲法關于選舉權的內容進行,《憲法》第34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此條規(guī)定選舉權的三個條件:①年滿18周歲;②中國公民;③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碱}喜歡在③處設置陷阱進行考查,比如給一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問是否選舉權,這時候你就要結合上面的知識判斷是否具有選舉權,然后進行判斷。再如說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未說明是否剝奪政治權利,這時候你也要判斷其是否享有政治權利。